一、温馨提示
请申请人认真阅读《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所填报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并积极配合广州市有关部门对积分指标信息及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已经入户的,公安部门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二、指标总量
根据广州市政府有关要求,2018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按7000个总量控制执行。
三、申请条件
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申请入户本市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45周岁以下
年龄45周岁以下,即为1973年1月1日(含当天)后出生。
2.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社会保险计算在广州地区缴纳年限,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以往参加了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其缴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4.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积分总分数满100分
申请人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已确认的积分总分值满100分,且不在积分异议或积分调整流程中。
积分材料计算时间节点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近5年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四、排名规则
积分制入户申请人的排名按照在“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积分总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积分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
五、申请说明
申请时间:
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3月25日。
需要申报2018年度积分制入户的来穗人员,请于2019年3月25日17:00前,登录“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持相关材料原件到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核验并确认入户意愿。
申请网址: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djf.lsj.gz.gov.cn/bjfpublic/login)
申请地点:
全市11个区172条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均设有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申请人可在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所在的镇(街)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提交原件材料核验。
扫码可查看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地址。
申请所需材料
(1)《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表》(需本人到受理窗口亲笔填写并签名确认“本人承诺”栏有关内容);
(2)户口簿(核验原件);
(3)身份证(核验原件)。
申请流程
六、随迁人员说明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指年龄为不满18周岁子女。
随迁配偶、子女所需提供材料(申请时一并提交)
(1)随迁配偶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核验原件);
(2)随迁子女须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核验原件)。
七、落户说明
落户地址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填报:
(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三)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或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八、2018年度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附件)
请下载附件:2018年度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