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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时间:2024-12-19 穗商务规字〔2024〕3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协会及企业(单位): 《广州市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18日
广州市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会展业,全面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会展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巩固和提升国际会展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及国际消费中心建设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引进新展会 (一)对首次在我市会展场所举办的展会,以三年(届)为培育期,从第一年(届)至第三年(届)每年(届)给予奖励。每年(届)奖励标准为:展览面积1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奖励300万元;10万(含)至15万平方米的,最高奖励200万元;5万(含)至10万平方米的,最高奖励100万元;3万(含)至5万平方米的,最高奖励60万元;6000(含)至3万平方米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场租支出的30%,最高奖励30万元;未达到6000平方米的,当年(届)不予奖励。符合我市“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需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题材展会,且其工业装备、生产设备、新型材料、先进技术等展示的合计展位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奖励额度按上述标准最高上浮20%。 (二)展览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近5年未在我市举办且未享受过2016年以来我市市级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展会项目,按照第(一)项新展会项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奖励不超过三年(届)。 (三)符合上述条件享受支持的项目,每届展会的举办间隔不超过2年;如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当年只奖励一届,以办展单位自主申报为准。 二、促进展会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展会扩大规模。在我市会展场所举办的非培育期展会,展览面积达6000平方米(含)以上,对比上届在我市举办(其中,在我市一年举办两届及以上的,与上年同季展比较)面积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按展览期不超过5天(以布展不超过2天加展览不超过3天计算)的新增面积场租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为: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面积场租的80%给予补助;5万(含)至10万平方米的,按不超过新增面积场租的50%给予补助;6000(含)至5万平方米,且面积增长20%(含)以上的,按不超过新增面积场租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稳定大型展会发展。在我市会展场所举办、展览面积达到5万(含)平方米以上,处于非培育期的展会,每届给予奖励。其中,面积3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奖励80万元;面积20万(含)至30万平方米的,最高奖励60万元;面积10万(含)至20万平方米的,最高奖励40万元;面积5万(含)至10万平方米的,最高奖励20万元。 (六)推动展会品牌化发展。对被评定为我市重点品牌展会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优质品牌展会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被评定为成长型品牌展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上述评定三年进行一次,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七)鼓励展会国际化发展。对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展会(含培育期和非培育期展会),每届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国际展会指境外参展企业数量不低于全部参展企业数量的10%,或者境外观众人数不低于全部观众人数5%的展会。 (八)助力企业“出海”办展。对我市商协会、企业等机构在境外举办的展会,展览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参展的广州地区企业在20家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展览面积1万(含)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奖励50万元;5000(含)至1万平方米的,最高奖励30万元;2000(含)至5000平方米的,最高奖励20万元。 (九)加快展会绿色发展。鼓励各部门、社会机构整合自身资源助力展会实现碳中和。对在我市举办、实现碳中和的展会项目,对实际出资的会展企业,按照不超过投入碳核算、碳信用采购和注销、碳中和认证的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每届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十)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对首次升规的会展企业(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举办高端会议 (十一)支持举办国际性会议。对在我市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国际性会议,按照不超过会议场租的50%给予实际出资的主办或承办单位补助,每届会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国际性会议指与会人员来自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会期1天(含)以上,与会人数50人(含)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含)以上,在经济、科技、文化、商贸等领域以服务产业、技术研讨等为主要目的,有利于提升我市城市形象、促进产业发展、创造城市竞争新优势等的国际性会议。同一个会议项目原则上补助不超过3次(届)。 (十二)支持举办行业性会议。国家级或国际性各类行业商协会、学会学术研究机构在我市举办的符合条件的行业性会议,按照不超过会议场租的50%给予实际出资的主办或承办单位补助,每届会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行业性会议指参会人数200人(含)以上,且参会人员来自广东省外5个城市(含境外)以上,会期1天(含)以上,属于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行业性会议。同一个会议项目原则上补助不超过3次(届)。 (十三)会议项目被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等国际权威机构统计范围的,除上述扶持外,另行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其他 (十四)本措施所称的展会,系指在会展场所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展出、参观、洽谈、信息交流为主的活动。 (十五)党政机关举办或获得其他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展会项目不适用于上述财政资金扶持措施。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扶持的展会项目,按批准内容扶持。鼓励各区、市空港委根据实际加大对会展业发展的支持。 (十六)港澳机构在我市独立办展,享受境内机构在我市办展同等待遇,可由港澳办展单位出具委托函,委托境内相关单位申请和领取本政策措施规定的相关奖补资金。 (十七)同一届展会(主名称相同)分期举办的(分期间隔不超过30天),可以合并申请扶持资金。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措施印发当年符合条件的主体可按规定申请。 政策解读:广州市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