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精准管控以异地上牌本地使用方式规避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部分区域实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含临时号牌车辆,下同)驶入本市以下范围(不含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按自然日计算,下同),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下称“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广州市大观路(广汕路至中山大道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不含)、珠江水道(东圃大桥至长洲岛至丫髻沙大桥至广和大桥段,海珠区南面、长洲岛和番禺区北面、海珠区和白云区西面、大坦沙和金沙洲东面),鸦岗大道(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鸦岗大道至春岗立交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三期辅路(不含)、尖彭路(不含)、同泰路(不含)、广州大道北(同泰路以北段,不含)、华南快速干线二期(春岗立交段至广汕路段,不含)、广汕路(大观路至华南快速干线段,不含)合围的区域,以及进入上述区域的洛溪大桥、鹤洞大桥、洲头咀隧道、珠江隧道、珠江大桥东桥、金沙洲大桥。
二、以下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中小客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持校车标牌且标牌路线行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非广州市籍校车,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二)符合条件并在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预约登记的车辆。
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召开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政治协商会议,举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期间,不实施“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在管控区域内可正常通行。即无论行驶或停驶,均按停驶时间计算。
四、因紧急特殊情况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可向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开四停四”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依据主要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调整“开四停四”管理措施。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5月22日
附件一: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通行管理措施示意图(“开四停四”措施)
附件二:“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图解
“开四停四”管理措施图解 | |||||||||
序号 | 第一天 | 第二天 | 第三天 | 第四天 | 第五天 | 第六天 | 第七天 | 第八天 | 第九天 |
1 | 可再次行驶 | ||||||||
2 | 可再次行驶 | ||||||||
3 | 可再次行驶 | ||||||||
4 | 可再次行驶 | ||||||||
第一种情况:连续四天或中间空一至两天驶入管控范围内,可停驶或未进入管控范围四天后,在第九天可行驶进入管控范围 | |||||||||
5 | 可再次行驶 | 可再次行驶 | |||||||
6 | 可再次行驶 | 可再次行驶 | |||||||
第二类情况:连续三天或中间空一天驶入管控范围内,可停驶或未进入管控范围四天后,在第八天可行驶进入管控范围 | |||||||||
7 | 可再次行驶 | 可再次行驶 | 可再次行驶 | ||||||
第三类情况:连续两天驶入管控范围内,可停驶或未进入管控范围四天后,在第七天可行驶进入管控范围 | |||||||||
8 | 可再次行驶 | 可再次行驶 | 可再次行驶 | 可再次行驶 | |||||
第四类情况:只在第一天驶入管控范围内,可停驶或未进入管控范围四天后,在第六天可行驶进入管控范围 | |||||||||
备 注: | 绿色方框代表行驶的天数 | ||||||||
白色方框代表停驶或未进入管控范围的天数 | |||||||||
红色方框代表禁止行驶的天数 | |||||||||
符合间隔4天以上的条件,可再次行驶 | |||||||||
本图解已涵盖“开四停四”管理措施通行规则的所有情形,供广大市民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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